为单位垫付工程款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吗?

1、个人为单位(合同一方)垫付工程款,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不应视为施工合同纠纷。

2、工程款欠款的民事案由如何确定 因拖欠工程款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3、据此,《通知》作为部门规章之下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能成为认定垫资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4、即:垫资行为并不违法,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约定则无);如没有明确约定为垫资的,则按工程欠款处理。垫付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第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如何处理

1、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工程还没决算工程施工怎么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进行决算的,当事人可以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参考当地行政主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5、三是可调价格。对于可调价格工程款的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做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结算。在此种情况下,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照造价鉴定的意见进行结算。

6、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是否有效_百度...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疑问做出的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对实际的案子更具有现实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随着司法解释及相关批复的出台,在实践中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有不同意见的,也只能叫学理解释或“一家之说”,作为目前实务还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